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组织下制订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制度体系,由本管理办法和《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文件专项管理办法》《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相关知识产权专项管理办法》《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体系》《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发展规划》《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评审会工作流程》等组成。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纤维素行业技术发展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包括标准制修订、宣贯实施、监督等主要环节。具体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将按照申请、立项、起草、意见征集、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印刷发布、国标委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并自觉接受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3.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领域制订团体标准,满足纤维素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并鼓励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
5.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6. 鼓励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活动。依法保障外资企业能够公平参与本团体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团体标准代号为“T”。协会代号由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CCEIA”。标准顺序号按照发布时间依次编号。
示例: T/CCEIA XXXX-XXXX
(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 (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
第七条 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是团体标准的决策机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制度、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的审批;负责团体标准项目立项、标准发布的批准;负责指导、督促协会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标委会作为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团体标准相关制度的制修订;负责组织协会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的起草;负责研究、提出和审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编写、指导、讨论、调研、论证、验证、审查;协调与其他标准体系的互补配套;积极参与推动相关团体标准的推广应用、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等工作。
第十条 标委会由中国纤维素行业中熟悉国家标准化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标委会的常设议事机构为标委会办公室,其成员由协会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标委会办公室配置的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标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制度及办法的起草;负责整理有关报告、协议、纪要等文件;筹办相关会议;协调协会内、外各种标准化工作事项: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归集;归档日常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流程规则文件、过程文件;建立资料交接、档案管理、工作纪律、履职评价等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标准宣贯、咨询服务等具体工作;负责标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客观总结协会当年标准化工作内容、重点成果、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工作重点。
第三章 制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由共同使用标准的单位或标委会委员经过分析调研,向标委会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立项申请表(附件2),报送标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标准申报项目应当结合自身业务范围,符合协会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申报立项时参与标准编制单位最低不得少于3家。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不得抄袭其他任何机构制定发布的标准。
第十五条 标委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不少于1名研制单位代表和1名应用单位代表)对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开展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 3),并将审议结果填入立项申请表。经专家审议通过的,在协会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提请理事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并下达立项通知,并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时发布立项公告;需补充论证的,由项目申请单位补充材料重新提交,再次评审未通过的,则通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 立项通过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标准起草组,确定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开展资料收集、调研及专题论证,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标准草案、编制说明(附件4)及其他附件,报送标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定。
第十八条 标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和专家发布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5)等文件,同时在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起草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等材料,报送标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采用会审的方式进行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标委会组织不少于15名由大学、科研所、研制生产和应用单位的专家(其中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等上下游代表不少于2/3)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概况、主要审查意见,并附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和签到表。专家应完成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7),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专家四分之三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技术审查需补充论证的,标准起草组补充材料重新提交,再次审查未通过的,则退回标准起草组重新起草。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审查的项目,标准起草组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报送标委会办公室。标准报批稿的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办公室对报批的团体标准进行查重。团体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致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标委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并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发放标准编号,发布团体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办公室协调标准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时发布标准出版信息,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宣贯标准。发布的团体标准应全部依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上传标准文本,明确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确保文本获得渠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按照协会标准化工作文件专项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完整进行分类归集,造册编号并存档管理。存档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短于标准废止后5年。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应对其归口范围内的现行标准定期进行复审。一般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应在委员大会上讨论确定这些标准是否应继续有效、修订还是废止。标委会成立之前协会发布的标准,参照复审程序确定是否应继续有效、修订还是废止,继续有效标准按新标准格式要求发布。审查结束时应填写复审结论单(附件8)。
第二十七条 委员大会讨论确定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标准,由标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正式报送协会。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将标准复审结果公布,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1、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2、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3、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章 实施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解释、培训、宣贯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由标委会组织专家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执行、使用或引用团体标准,使用技术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形式的单位,应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五章 申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及实施工作接受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接受各单位或个人的申诉与举报。申诉与举报应当基于制修订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具体实际问题。
第三十三条 申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具体问题、证据材料、有关支撑文件,以及申投诉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办公室负责申投诉信息的处理。标委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向申投诉人确认接收到材料;负责及时向标委会报告有关情况;负责及时启动调查;负责向申投诉人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若申投诉内容不符合要求,标委会办公室应当向申投诉人书面说明,或者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资料。
第三十五条 申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提出复审申请。对复审处理意见仍不同意的,可以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等监督部门反映。
第三十六条 在处理申投诉信息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保护申投诉人个人隐私。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标准起草单位在发起立项申请时应就先期工作经费及全部费用预算、资金筹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提交立项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制修订经费预算和来源论证,作为标准立项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批准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和主要参与起草单位按预算向协会交纳制修订费,作为标准制修订专项经费。实际交费不足预算部分,由申请单位补齐。
第三十九条 鼓励相关单位通过出资、赞助等方式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在团体标准申报立项、宣贯和推广工作中具有优先地位。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协会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列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团体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2.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3. 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等;
4. 团体标准复核;
5. 团体标准备案;
6. 团体标准编修订过程中召开会议;
7. 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书等文书制作;
8. 标准编写审查和水平认证等;
9. 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10. 协会相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产生的公告费、宣传推广费、出版印刷费等;
11. 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 办公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等费用;
2. 差旅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3. 会议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费用;
4. 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项目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5. 印刷费:编写和出版团体标准的费用;
6. 其他费用:指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涉知识产权应当按照协会团体标准相关知识产权专项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T/CCEIA XXXX-2XXX”,其中T为团体标准代号,CCEIA为协会代号,XXXX为团体标准顺序号,2XXX为发布年号;协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通过标准开展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在取得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订、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订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订成员的认可。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需要将团体标准上升到更高层级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协会在组织向上级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前,将事前组织标委会对其立项预评审。发起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标准涉及范围和技术复杂程度,在发起立项申请时应就先期预评审工作经费预算、资金来源达成共识。先期工作经费归入协会财务部集中管理,并统一按照协会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协会2022年7月19日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备案通过的《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纤协字〔2022〕15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