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执行,强化相关过程信息的可追溯性,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化工作文件,是指协会在开展团体标准化管理及具体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与标准化建设有关的规章制度、专项管理办法,以及具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过程文件、资料、数据信息载体。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文件管理应当遵循完整、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标准化工作文件分为规章制度、过程文件资料、标准复审资料、其他标准管理资料,并分类归档。
第五条 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文件专项管理办法》《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体系》《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发展规划》《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评审会工作流程》等。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过程文件资料是指从项目立项论证开始至标准发布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立项申请阶段
1.团体标准立项征集通知;
2.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和标准草案;
3.团体标准立项审查通知;
4.团体标准立项审查组成员信息;
5.团体标准立项专家审查意见;
6.团体标准立项评审结论;
7.立项评审会议纪要;
8.立项公告;
9.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含工作计划)。
二、起草、征集意见和技术审查阶段
1.征集团体标准参编单位公告或通知;
2.标准参编单位、参编人员申请;
3.参编单位及人员清单;
4.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征集意见公告;
6.征集意见分类、汇总及处理建议;
7.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8.标准评审组成员信息名单;
9.标准技术评审会议通知;
10.标准技术评审专家意见表;
11.标准评审结论;
12.标准技术评审会议纪要;
13.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三、标准批准发布阶段
1.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及理事长办公会关于团体标准审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2.标准发布公告;
3.印刷的标准文件。
第七条 标准复审资料是指标准复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已经发布的团体标准信息清单;
二、本年度复审的标准清单;
三、标准复审专家组成员信息;
四、复审通知;
五、专家复审意见;
六、复审会议纪要;
七、复审结论及处理公告或通知。
第八条 其他标准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变更申请、审查意见、通知公告等;
2.单位或个人的申明、申诉、举报资料;
3.其他需要存档的重要资料、文件、协议、试验检验报告等;
4.标准宣贯过程资料;
5.团体标准需要上升到更高层级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过程中的申请、立项论证及预评审过程中的相关审查意见、通知公告等。
第九条 存档的标准化工作文件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应当统一用A4纸打印,分类、装订、编号。外来文件原则上应当是原件,客观原因无法将原则归档的,应当在存档的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去向。
二、电子档案应刻录为光盘,粘贴名称、分类、编号标签。刻录时应当对文件进行杀毒处理,防止计算机病毒。
第十条 标准化工作文件管理职责按如下分工:
一、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二、过程文件资料档案首先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按项目进行归集管理。单个标准项目制修订工作全部结束后30日内移交协会秘书处管理。
三、标准复审资料、其他标准管理资料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整理归集,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协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短于标准废止后5年。
第十二条 经书面申请并经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可以查阅标准化工作文件档案。
第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文件档案的销毁应当书面请示并经协会秘书长审签确认。销毁档案应当制作销毁资料清单,并载明经办人、监办人。请示报告和销毁资料清单应当存入协会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