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纤维素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建立和完善本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加强对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是指协会在开展标准化制修订过程中(包括正式立项前的评审),收到的有关单位交纳的标准制修订费用,以及专门为协会标准化建设提供的捐赠赞助费。
第三条 标准化建设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标准明确、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所有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均应遵守协会《章程》《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纳入协会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备查账,如实反映每一个项目的收、支、余情况。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标准起草单位共同出资。费用收取金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按发起立项申请时先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经费预算额和各自分担金额为限。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专项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 团体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2.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3. 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等;
4. 团体标准复核;
5. 团体标准备案;
6. 团体标准编修订过程中召开会议费、差旅费;
7. 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书等文书制作;
8. 标准编写审查和水平认证等;
9. 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10. 协会相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产生的公告费、宣传推广费、出版印刷费等;
11. 相关税金;
12. 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专项经费按以下项目归集核算:
1. 办公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等费用;
2. 差旅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3. 会议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费用;
4. 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项目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5. 印刷费:编写和出版团体标准的费用;
6. 其他费用:指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应当以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不得虚列、挤占、挪用,其中差旅费、劳务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专家劳务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单个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如果出现结余,留归协会用于团体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或者按事前出资比例原路径退回各单位,具体方案应当由事前的出资人共同商议确定。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并向标委会提交《团体标准制修订专项经费报表》(参见附件)。年度结束后,应当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专项经费收支存在疑问的,可以直接向协会财务部门或标委会申诉或举报,有权查看相关财务账表。协会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申诉或举报人回复问题核查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